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6 23:24浏览量:2075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后,用人单位要和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而劳作合同对劳作者是非常重要的,呈现劳作争议时,劳作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依据,那么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能否确定存在劳作联系?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没有订书面劳作合同能否确定存在劳作联系
一、案情回放:2009年10月,原告王某在被告北京某石料出产公司打工,两边口头约好试用期3天,未签定书面合同。2010年1月2日清晨,王某在作业期间被铲车车斗滚落的石头砸伤右脚,形成4跟趾骨骨折。公司组织王某以“杨军”的姓名住院治疗,出院后即不再供认王某为其员工,否定两边不存在劳作联系,并停发王某薪酬。
被告辩称,王某是其公司一名员工的亲属,寄宿在公司宿舍,还在公司食堂吃饭,王某受伤是其醉酒跌倒所造成的,与公司没有任何联系,要求法院驳回王某诉求。王某到劳作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承认两边劳作联系,因无法供给劳作联系证明被驳回恳求。2010年7月,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承认其与公司的劳作联系。
因为公司每次发王某薪酬都是现金,公司没有留下任何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没有为王某交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任何招用、考勤记载。但王某曾在劳作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公司拖欠其薪酬问题,后来因薪酬问题得到解决撤回投诉,法院依据王某恳求前往劳作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了相关的查询笔录和撤回投诉恳求,记载显现王某是公司员工。
二、审理成果:
法院依据调取的依据,以为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现实劳作联系,遂判定承认王某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间与公司存在劳作联系,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三、法官说法:
1、用人单位应当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并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树立员工名册备检。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2、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不能否定存在现实劳作联系
参照《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规则,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在具有必定条件时,劳作联系建立,在确定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一)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员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二)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作业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四)考勤记载;(五)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该规则选用罗列式,归于开放式规则,阐明任何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作联系的依据均或许被法院采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依据法院调取的劳作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查询笔录和撤回投诉恳求,能够确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作联系。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没有订书面劳作合同能否确定存在劳作联系”问题进行的回答,在没有签定劳作合同的情况下,假如有能证明两边劳作联系的依据,是能够确定具有现实劳作联系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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