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8 20:32浏览量:215

   一、当事人概略:
   上诉人柯武魁,男,1964年11月30日出世,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
   被上诉人蔡小平,男,1964年12月5日出世,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
   被上诉人李建刚,男,37岁,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
   二、案情:
   1998年5月25日,史琼芳、蔡小平、许斐、许三庆、吴涛五人签定《钦州奥通轿车租借有限公司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纪要》,由上述五人一起出资建立钦州奥通轿车租借有限公司,由史琼芳出资12.75万元,占公司的51%;蔡小平出资5万元,占公司的20%,许三庆出资2.5万元,占公司的10%,许裴出资2.5万元,占公司的10%,吴涛出资2.25万元,占公司的9%,并由史琼芳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蔡小平任公司司理。
   1998年6月,钦州奥通轿车租借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赞同建立。2000年1月,史琼芳、许三庆、许裴、吴涛四人与蔡小平签定《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好史琼芳等四人以人民币180000元转让金将他们四人在钦州奥通公司所占的股权悉数转让给蔡小平,钦州奥通公司由蔡小平个人运营。
   根据工商资料记载,2000年3月,蔡小平与柯武魁签定《股东会议纪要》,由柯武魁出资4.75万元购买史琼芳在钦州奥通公司19%的股权;由柯武魁出资7.25万元购买许三庆、许裴、吴涛三人在钦州奥通公司29%的股权,由蔡小平出资8万元购买史琼芳32%的股权,并由蔡小平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0年3月26日,蔡小平出具收款收据给柯武魁,收据注明:今收到柯武魁交来购买公司股金人民币12万元,2000年3月,钦州奥通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了股权改变挂号手续。2000年4月18日,钦州奥通公司与李建刚签定《合作运营奥通租借公司协议》一份,协议约好,由李建刚参股奥通公司,蔡小平与李建刚名占公司股权50%,2000年4月18日,柯武魁请求退股,另出具退出股份定见,以为其不能实行出资责任,要求退股,并经公证,一起蔡小平出具确保书,称确保办妥手续。同日,蔡小平出具收款收据给李建刚,收款注明:今收到李建刚交来公司股金人民币12.5万元。蔡小平与李建刚签定协议,两边并到钦州市公证处处理公证手续,但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股权改变手续。2001年3月12日,蔡小平与李建刚签定《钦州奥通轿车租借有限公司第七次股东会议纪要》,纪要决议赞同蔡小平将其在公司的52%股权转让给李建刚,由李建刚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小平并雇请其老乡在《股权转让声明》及《会议纪要》代柯武魁签字,蔡小平与李建刚两边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股权改变挂号手续。钦州奥通公司自2001年3月起一向由李建刚个人运营,2002年3月,柯武魁向本院提申述讼,要求处理。
   三、裁判关键: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钦州奥通轿车公司有限公司是由史琼芳、蔡小平、许裴、许三庆、吴涛五人出资建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挂号建立的企业法人。后史琼芳、许裴、许三庆、吴涛四人将他们占有的股份转给蔡小平个人一切。2000年3月,蔡小平与柯武魁方式上签定股权转让声明书,用转让方式,获得股东的位置,但本案中,原告柯武魁实际上没有将资金投入钦州奥通公司,原告供给的收款收据从编号、时刻上与蔡小平出具给李建刚的收款收据次序倒置,原告与蔡小平说法不一,其方式上是转让史琼芳、许三庆、许裴、吴涛的股权,但现实上是史琼芳等四人的股权转让给蔡小平,原告供给的根据与现实不符,其实在目的在于契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规则,系有意躲避法令,蔡小平仍属钦州奥通公司的股东。故,原告柯武魁提出其系钦州奥通轿车租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缺少充沛的根据,综上所述,原告柯武魁申述建议承认被告之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等没有法令根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的规则,判定:驳回原告柯武魁的诉讼请求,案子受理费11060元,其他诉讼费1100元,算计12160元,由原告柯武魁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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