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的司法解释(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8 08:25浏览量:202
第一条违背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则,向社会大众(包含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起具有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还有规则的以外,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的“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同意或许借用合法经营的办法吸收资金;
(二)经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揭露宣扬;
(三)许诺在必定期限内以钱银、什物、股权等办法还本付息或许给付报答;
(四)向社会大众即社会不特定目标吸收资金。未向社会揭露宣扬,在亲朋或许单位内部针对特定目标吸收资金的,不归于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
第二条施行下列行为之一,契合本解说第一条第一款规则的条件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则,以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科罪处分:
(一)不具有房产出售的实在内容或许不以房产出售为首要意图,以返本出售、售后包租、约好回购、出售房产比例等办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办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栽培(饲养)、租栽培(饲养)、联合栽培(饲养)等办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出售产品、供给服务的实在内容或许不以出售产品、供给服务为首要意图,以产品回购、存放代售等办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实在内容,以虚伪转让股权、出售虚拟债券等办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征集基金的实在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出售虚拟基金等办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出售稳妥的实在内容,以冒充稳妥公司、假造稳妥单据等办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八)以出资入股的办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托付理财的办法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十)运用民间“会”、“社”等安排不合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不合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目标30人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目标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形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许其他严峻后果的。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的“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一)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目标100人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目标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给存款人形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形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许其他特别严峻后果的。
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核算。案发前后已偿还的数额,能够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不合法吸收或许变相吸收大众存款,首要用于正常的出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能够免予刑事处分;情节显着细微的,不作为违法处理。
第四条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施行本解说第二条规则所列行为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则,以集资欺诈罪科罪处分。
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确定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
(一)集资后不用于出产经营活动或许用于出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划显着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带着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违法活动的;
(五)抽逃、搬运资金、藏匿产业,躲避返还资金的;
(六)藏匿、毁掉账目,或许搞假破产、假关闭,躲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告知资金去向,躲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能够确定不合法占有意图的景象。
集资欺诈罪中的不合法占有意图,应当区别景象进行详细确定。行为人部分不合法集资行为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的,对该部分不合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欺诈罪科罪处分;不合法集资一起违法中部分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其他行为人没有不合法占有集资款的一起成心和行为的,对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的行为人以集资欺诈罪科罪处分。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欺诈,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确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欺诈的数额以行为人实践骗得的数额核算,案发前已偿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施行集资欺诈活动而付出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许用于受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施行集资欺诈活动而付出的利息,除本金未偿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欺诈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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