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概念及承租人义务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6 07:38浏览量:406

【合同免除】房子租借合同的免除概念及承租人责任
合同的免除,是合同有用建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两边的意思表明,使合同联系归于消除的行为。
房子租借合同的免除是指合同依法建立后,在没有实行或没有彻底实行的状况下,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或两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或发生了法令、法规规则的某些状况,使合同联系归于消除。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则: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力、责任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获得合同另一方的赞同,并不得牟利。《合同法》第224条规则: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第三人对租借物形成丢失的,承租人应当补偿丢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同转租的,出租人能够免除合同。《城市房子租借管理办法》第24条规则: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停止合同,回收房子,因此而形成丢失的,由承租人补偿:(一)将承租的房子私行转租的;(二)将承租的房子私行转让、转借别人或私行互换运用的;(三)将承租的房子私行拆改结构或改动用处的;(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五)共用住所用房无正当理由搁置六个月以上的;(六)租借承租房子进行违法活动的;(七)成心损坏承租房子的;(八)法令、法规规则其他能够回收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签定租借合同后,两边应当根据法令规则和合同约好享用权力、承担责任。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