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特征与种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9 00:23浏览量:2131

一、无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违背了法令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实行性
不实行性是指当事人在缔结无效合同后,不得根据合同实践实行,也不承当不实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违背了法令的规则,国家不予承认和维护。一旦承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缔结之日起就不具有法令约束力,今后也不能转化为有用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品种
依照悉数仍是部分不具有法令效力分为:
1) 悉数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悉数内容自始不发生法令约束力。
①缔结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破例: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纪、智力、精力健康状况相适应而缔结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用;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错而建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法人和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逾越权限缔结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逾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缔结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无效;
b.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c.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d.以合法形掩盖不合法意图合同,无效;好心获得。
③意思表明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明有瑕疵,如: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令约束力,合同的其他部分内容依然具有法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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