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8 07:26浏览量:1766
依《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则“托付合同是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好,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人业务的合同。”托付人托付受托人处理托付人托付的业务,可所以一项或许是数项业务,也能够归纳托付受托付人处理全部业务。
托付人和受托付人缔结托付合同,能够选用口头方式或许书面方式,可是,法律规则应当采纳书面方式的,有必要选用书面方式。
托付合同可所以有偿的。《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则“受托人完结托付业务的,托付人应当向其付出酬劳。”托付合同也可所以无偿的,《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则“无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成心或许过错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赔偿丢失。”无论是有偿的仍是无偿的托付合同,有必要是契合托付合同的方式和内容,即有必要契合“是托付人和受托人约好,由受托人处理托付人业务”这一方式和内容,不然,不成其为托付合同。
托付合同一经树立,两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好,一起努力完结托付事项,如托付人应向受托付人供给真实可信的依据或对完结托付事项有价值的头绪,受托付人应在托付人托付的范围内处置托付业务,需求改变托付指示的,应事前经托付人赞同,在紧迫情况下,难以和托付人取得联系,受托人应本着保护托付人利益妥善处置托付业务,过后应及时向托付人陈述。
受托付人将托付人托付处置的事项转托付与第三人处置,事前应经托付人赞同,事前未经托付人赞同,受托人应当对转托付人的第三人的行为承当职责,受托付人完结托付人托付处置的事项,在托付合同停止时,应当向托付人陈述托付业务处置的成果。
应当由特定的当事人亲身处置的事项,不应当托付受托人处置。下列事项不得托付受托人处置:
一、收养联系的树立和停止;
二、婚姻联系的发生和消除(因特殊情况应事前请求人民法院同意的在外);
三、遗言的制造;
四、出书合同的实行;
五、表演合同的实行;
六、其他有必要由特定的当事人实行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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