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费相关给付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2 08:46浏览量:2246

离婚子女抚育费相关给付规则
子女抚育费的给付,一般由爸爸妈妈两边洽谈为好,洽谈时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爸爸妈妈两边的担负才能和当地的实际日子水相等要素归纳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认性的规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则:
1、爸爸妈妈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份额给付。担负两个子女抚育费的,份额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份额确认。有特殊状况的,可适当进步或下降份额。
2、抚育费的给付方法,可依爸爸妈妈的工作状况而定,准则上应定时给付。
3、爸爸妈妈两边能够协议子女随一方日子并由抚育方担负子女悉数抚育费。但经查实,抚育方的抚育才能显着不能保证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允许。
4、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间断。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并能保持当地一般日子水平的,爸爸妈妈可间断给付抚育费。子女虽满18周岁但没有独立日子的,如爸爸妈妈有给付才能,仍应担负必要的抚育费。
相关子女抚育费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
行使探望权力的方法、时刻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间断探望的权力;间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康复探望的权力。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具体状况,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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