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消灭上的从属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8 22:31浏览量:2562
一些人使用别人的不动产,来进步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这种合同联系中的权益便是地役权,地役权是当事人自己建立的,它包含具有多种性质,那么地役权消除上的从属性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地役权消除上的从属性
地役权消除上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人对需役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消除,地役权消除。
地役权的从属性
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权力,并非需役地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扩张,但它仍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共命运,这便是地役权的从属性。它首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地役权有必要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许使用权一起搬运,不能与需役地别离而让与,即需役地所有人或许使用人不得自己保存需役地所有权或许使用权,而单将地役权让与别人,不得自己保存地役权而将需役地所有权或许使用权让与别人,也不得以需役地所有权或许使用权与地役权别离让与两个人。我国物权法规则,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同时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2)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别离而为其他权力的标的。如果在需役地上设定其他权力,则地役权亦包含在内,例如,在需役地上设定建造用地使用权,则建造用地使用权人也得行使地役权,不能独自将地役权作为其他权力的标的,如独自以地役权典当、租借。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则,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同时转让。
《物权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独自转让。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同时转让,但合同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独自典当。土地承揽经营权、建造用地使用权等典当的,在完成典当权时,地役权同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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