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劳动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31 04:45浏览量:805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秀华,女,汉族,1936年11月20日出世,系沈阳索具制作公司退休工人,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4l一332。托付署理人:张百和,系辽宁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索具制作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机校街13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孟,职务总经理。  托付署理人:罗继红,女,1960年12月4日出世,汉族,系沈阳索具制作公司工会主席。 上诉人姚秀华因劳作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5)大民(二)权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惠丽担任审判长,与署理审判员孟雷(主审),署理审判员于利军一起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姚秀华原系沈阳市第五羊毛衫厂员工,1986年退休。1993年3月沈阳市第五羊毛衫厂被沈阳索具制作公司吞并。后姚秀华得知沈阳索具制作公司没有按规则为其添加应调的薪酬,姚秀华要求沈阳索具制作公司出示员工薪酬档案未果,遂向大东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未予受理。另查,2000年9月姚秀华参与社会养老统筹。 原审法院以为: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姚秀华于1993年3月到沈阳索具制作公司后,沈阳索具制作公司一向未按规则为姚秀华调资,侵犯了姚秀华的合法权益,故对姚秀华的诉讼恳求应予支撑。关于姚秀华要求补发1989年至1993年3月前调整的薪酬,其劳作联系在此期间未在沈阳索具制作公司,因而对该恳求不予支撑。且2000年9月开端姚秀华已参与社会养老统筹,故本院对姚秀华要求补发社会统筹后应调的薪酬,亦不予支撑。关于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沈阳索具制作公司应欠薪酬数额,姚秀华提出每月欠5l元,因沈阳索具制作公司无法供给依据,故应按每月5l元核算。关于沈阳索具制作公司提出此案已过裁定时效的问题,因无现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原审法院判定:一、被告沈阳索具制作公司于本判定发作法律效力后当即给付拖欠原告姚秀华薪酬款6,518.90元(从1993年3月至2000年9月);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索具制作公司承当。  宣判后,上诉人姚秀华不服,提出上诉称:1、原审法院没有承认应调整添加的薪酬额;2、恳求二审法院判定被上诉人补发企业被吞并前1989年至1993年2月的薪酬差额。  被上诉人沈阳索具制作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定无误,恳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以为:姚秀华退休后,从1989年至2000年9月期间,沈阳市第五羊毛衫厂与沈阳索具制作公司均未按照规则为姚秀白发放薪酬,因沈阳索具制作公司已吞并了沈阳市第五羊毛衫厂,一切债款、债款均由该公司承当,故沈阳索具制作公司应承当沈阳市第五羊毛衫厂未按规则发放的薪酬差额,现因沈阳索具制作公司不能供给姚秀华在沈阳市第五羊毛衫厂的薪酬手续,其从1989年1月至1993年2月收到的薪酬数额以姚秀华提出的每月75元为准,按照姚秀华的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批表显现,姚秀华1989年至1991年应发薪酬为每月81元,故沈阳市第五羊毛衫厂在此三年中每月少发姚秀华薪酬6元,三年合计216元。姚秀华1992年每月应发薪酬为128.5元,故该厂1992年每月少发姚秀华53.5元,全年合计642元。姚秀华1993年每月应发薪酬为171.5元,单位每月少发96.5元,该年1月、2月共少发193元。故沈阳市第五羊毛衫厂于1989年1月至1993年2月共少发姚秀华薪酬1051元,沈阳索具制作公司应当给付。关于姚秀华提出的恳求二审法院承认从1989年至今应涨而未涨的薪酬差额,因姚秀华申述时一起提起了承认与给付之诉,因承认之诉与给付之诉属两种不同之诉,不能一起审理,故原审法院针对给付之诉进行审理与判定并无不当。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二)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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