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条件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3 06:58浏览量:2407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补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许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的、具有优待、遗弃行为的。
(二)由于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定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补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假如没有到达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危害,则不应该独自提起夫妻之间的危害补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危害。这种危害包含产业危害和精力危害两种。
(四)恳求人无差错。
无差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假如提出恳求离婚补偿,有必要与离婚诉讼一起进行。假如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力的抛弃,今后也丧失了恳求补偿的权力。假如有差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差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补偿恳求,能够在离婚后一年内,独自提出离婚危害补偿。在一审时假如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停。关于调停不成的,应当奉告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能够另行提起离婚补偿偿诉讼。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