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快捷栏目

法条定位:第 (请输入数字)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法规>法规正文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延期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10-09-02
  • 实施日期:2010-09-02
  • 发布部门:新晃自治县人民政府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延期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晃政办发〔201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15号)及《湖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08〕2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耕还林补助对象、标准及年限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15号)文件规定,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将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继续补助的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二、退耕还林补助范围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8〕15号)文件规定,对退耕农户实行直接补助。其直补范围:

(一)农户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

(二)业主(大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人坡耕地退耕还林的,由土地经营权人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业主(大户)不得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