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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全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08-09-01
  • 实施日期:2008-09-01
  •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全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8〕4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全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一日

关于建立全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制度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社会发展的监测评价,更好地制定和实施社会发展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和印发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07〕3437号)精神,现就在全省建立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制度的目的

建立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制度,是为了更加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全省社会事业发展状况、趋势和存在的问题,为各级政府制定和实施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决策依据,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制度的实施办法

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组织实施。自2008年开始,我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新修订的《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对上一年度全省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各设区的市、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评价方案确定的指标体系,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在汇总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对全省社会发展水平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评价结果主要采取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向省政府提交年度社会发展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二是对各设区的市社会发展水平进行排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三是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关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报告。

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以省和设区的市为单位进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县(市、区)。

三、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

社会发展评价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市、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搞好协调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负责全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修订和完善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加强对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提出和发布全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年度报告。发展改革部门侧重于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对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统计部门侧重于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确保评价资料的准确性;其他有关部门和各市要按照要求提供评价所需的有关数据资料,协助撰写专题报告等。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起省、市、县(市、区)三级社会发展评价网络。开展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附件:

山东省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一、人口发展

1.人口自然增长率

2.0-4岁人口性别比

3.平均预期寿命

4.人口总负担系数

5.城镇人口所占比重

6.平均受教育年限

二、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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