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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葫政发〔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全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力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全市于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市政府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县(市),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补助10%;对未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和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省、市财政分别补助30%,区财政补助40%,待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后再进行调整。
市、县两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每人每年按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其中市级补贴10%,县(市)区补贴90%。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80%,其中市级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70%。
(三)鼓励其它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它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政府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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