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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市政〔2015〕1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桂林监管分局:
现将《桂林市城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31日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款收存、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出售时,由承购人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桂林监管分局共同制定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商业银行按照监管协议要求具体负责监管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款应当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进行监管。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本项目完成房屋初始登记时止。
第七条一个商品房预售项目只能建立一个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或注销监管账户。
第八条建立监管账户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预售人持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拟预售项目工程清单、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前期付款明细等相关材料报监管银行及监管部门审核登记;
(二)由预售人及监管银行共同向监管部门申请建立本预售项目的监管账户;
(三)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两个工作日内为其开具《建立预售款监管账户通知书》;
(四)预售人持《建立预售款监管账户通知书》以及开立监管账户需要的其它资料,到银行建立监管账户;
(五)监管账户名为本预售项目开发企业名称;
(六)监管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应即时建立监管账户,并出具本预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证明》;
(七)预售人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八)预售人持双方签字盖章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证明》到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预售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款,不得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
第十条承购人应当将预售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内。
第十一条监管银行应将商品房预售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内。未开立本预售项目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不得收存本预售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
承购人采取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贷款银行应依据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承购人提供按揭贷款,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转入该项目监管账户内。
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桂林监管分局负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银行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预售人应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本办法在预售场所公示。预售人与承购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载明预售款缴付情况和预售款监管账户等有关内容。预售人应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结构完成达到预售条件的形象进度、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并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预售款进账额达到项目销售总额的10%后,方可申请使用预售房款。
项目完成结构封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账户内的资金留存额度与企业当年的诚信等级对应。诚信等级的评定按照《桂林市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诚信等级A级以上,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按项目销售总额10%留存;诚信分值B级,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按项目销售总额15%留存;诚信分值C级以下,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按项目销售总额20%留存。
项目完成竣工验收节点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5%。
项目完成初始登记节点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项目销售总额2%。
项目销售总额等于该项目在市房产局进行预售备案的房价总额(可下浮10%)。
第十四条进入专用账户的预售款数额超过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留存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超出部分,专项用于本预售项目建设开发支出,优先用于工程建安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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