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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其他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医疗救助及无名尸体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其他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08-08-04
  • 实施日期:2008-08-04
  •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医疗救助及无名尸体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8]24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医疗救助及无名尸体处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危重病人医疗救助及无名尸体处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社会稳定和综合治理工作,净化城市环境,妥善解决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医疗救助和无名尸体问题,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实施意见》(民发〔2006〕6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民发〔2006〕1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救助对象和救助定点单位

(一)基本原则。

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坚持基本医疗救助,就近送医和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在乌鲁木齐地区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突发严重疾病,病情威胁生命者(包括弃婴)以及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

(三)救助定点单位。

1.流浪患者救治定点单位:

天山区:新疆众安医院;

沙依巴克区:新疆有色医院;

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疆四建医院;

水磨沟区:自治区第一济困医院;

头屯河区: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

米东区:新疆五建医院;

达坂城区:新化医院;

精神病流浪患者救治定点单位:乌鲁木齐市安宁医院。

传染病流浪患者救治定点单位:自治区传染病医院。

转诊医院: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

乌鲁木齐县就近运送至上述定点医院救治。

2.无名尸体处置定点单位:市殡葬服务中心。

二、救助费用标准、经费来源及结算

(一)救助费用标准。

1.严格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济困医疗服务目录(试行)》执行。本着因病施治、合理检查的原则,以最大限度降低医疗费用。凡不属于济困医疗服务目录范围的药品、药械、检查费用,财政不予承担。

2.在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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