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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2日国办发〔1998〕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审计署。审计署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务院的审计机关。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财政部。
2.减少统一部署的审计项目,地方审计项目由地方审计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审计监督中央银行财务收支以及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3.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三)转变的职能。
将审计署派驻部分国务院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调整为派出审计机构,其人、财、物由审计署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审计署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审计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国务院报告和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中央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中央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省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中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国务院部门管理的和受国务院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署进行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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