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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其他
  • 发布日期:2019-11-20
  • 实施日期:2020-01-01
  • 发布部门:上海人大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的决定

(2019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三、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本市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支持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五、将第八条拆分并修改为:“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搭建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加强统一领导,建立和完善由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精神文明办)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志愿服务工作发展,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力量协同开展志愿服务,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和宣传表彰先进典型。

“第九条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政策措施,开展志愿者队伍建设、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和志愿服务活动规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志愿者可以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七、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自己的章程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尊重志愿者本人的意愿,根据其时间、能力等条件,安排从事相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安全、卫生等必要条件和保障。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注册服务,如实记录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八、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定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和录入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并为有需要的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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