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快捷栏目

法条定位:第 (请输入数字)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法规>法规正文
【时效性】失效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失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2006-11-22
  • 实施日期:2006-11-22
  • 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口计生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口计生委发〔2006〕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家庭是自觉响应党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并遭遇意外的特殊困难群体,为了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大对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决定自2007年起,在全市实施“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制度”。这是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之后,又一项带给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实惠的新政策。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制度试行办法》的要求,规范运作,精心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要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配合,通力协作,以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两项制度为契机,落实、拓展、完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加快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附件:1、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制度试行办法

2、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对象申报表(略)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妥善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确保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