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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20年2月17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依法全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武汉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市疫情防控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树立“武汉胜则湖北胜、湖北胜则全国胜”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坚决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坚持依法依规、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实现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采取最严格的措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死率。
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下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疫情防控工作。
三、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村)防控体系,加强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力争做到确诊患者百分之百收治、疑似患者百分之百进行核酸检测、发热病人百分之百进行检测、密切接触者百分之百隔离、小区(村庄)百分之百实行二十四小时封闭管理,确保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应隔尽隔。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辖区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强化网格化管理,做好小区(村庄)封闭管理、人员排查,及时准确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坚定信心、全民抗疫的浓厚氛围。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五、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等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害医护和防疫人员、制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产品、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统筹力度,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优先保障救治病人和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多措并举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必需物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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