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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津国土房法〔2013〕318号)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3年11月1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国土房管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4〕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后评估工作,对后评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后评估的具体工作由负责起草和实施的处室和直属单位承担,也可以委托有关事业单位、学会、协会或其他研究机构开展。
涉及多个处室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应当组成后评估项目工作小组,由局领导指定一个牵头处室,其他有关处室为成员,共同承担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后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第六条后评估应当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七条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八条后评估按照项目实施。后评估项目可以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或者内容相关的若干个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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