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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8]118号)
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单位如果已将水、电、燃(煤)气的费用包含在每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或租费价格中,则这部分水费、电费、燃(煤)气费不得作为代收费从物业管理费或租费中扣除。
二、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等,应按实代收,并在相应的代收票据中列明代收项目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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