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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基本情况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 发布日期:1999-01-07
  • 实施日期:1999-01-07
  •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

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8]118号)

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单位如果已将水、电、燃(煤)气的费用包含在每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或租费价格中,则这部分水费、电费、燃(煤)气费不得作为代收费从物业管理费或租费中扣除。

二、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等,应按实代收,并在相应的代收票据中列明代收项目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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