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母亲前段时间在下班的路上,骑电动车经过十字路口绿灯直行时,已到达对面路口斑马线处,被后方右转弯的车辆追尾撞伤,然后司机私自做主拆掉现场,并包括在后来处理事故现场的交警赶到时,并称自己负全责,现在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却告知我方,说电动车过斑马线并未下车推行,需占部分责任,至于以下三点 1.机动车右转,没有让直行电动车先行通过 2.右转弯机动车追尾直行电动车 3.机动车主车私自做主拆开故事现场 从始至终交警一直不提及,从头到尾只说斑马线推行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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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员工,4月14日受公司安排,开自己的私家车出去办公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我全责,对方伤者很重,后续赔偿金额很大。 我想重点咨询: 1. 这种私车公用、执行工作任务时出的事故,赔偿责任是不是应该由公司承担,而不是我个人全扛? 2. 如果公司要赔,之后能不能再反过来找我全额追偿? 3. 我现在没有和公司签过任何私车公用协议,公司也没买相关保险,这种情况法律上怎么认定责任? 我主要就是想弄清楚:这次事故,公司到底有没有法律责任,该承担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