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李先生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助理,月薪7000元。2018年10月,该公司突然将李先生岗位调整为行政助理,月薪3000元。李先生接到公司调令后,非常气愤,于是找公司人事部,人事部的回答是李先生不能胜任总经理助理职位。所以将其调整岗位为行政助理。李先生认为公司擅自将其调到行政助理一职,侵害了其权益,李先生于是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请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并按原工资标准7000元支付工资。李先生的请求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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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劳动合同的问题,想请教一下。[呲牙] 我是2022年5月1日到某公司上班,当时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个劳动合同,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合同到期后,到目前未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从签订合同到2023年8月份,工资都是由某公司公司发放,从2023年9月份,工资由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发放,但是人力资源公司也未与我签订用工合同。目前正常在某公司上班 我想知道,这样的情况,我能主张哪些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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