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广东佛山9月4号,至到10月9号我老板要求加班,说有加班费50元一个小时,10点过后就是算加班了,然后我们加班十多天了,里面有三天是通宵到凌晨7.点8.点6点三个通宵,总计加班时间有44个小时,44*50=2200我们的加班费算的就是2200,然后老板他就说不是这样算,三个通宵,他说通宵是第二天不上班当补过了,没有加班费,他就这样说这个事情合理吗?这样的事情,这些加班费我们还能不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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