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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諮詢「認可與執行台灣確定判決」事宜: 依據與標的:持台灣台南地院民事確定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065號侵權損賠),本金新台幣110萬(約24.5萬人民幣),正辦理公驗證。 被執行人與時效:游振德(已落戶平潭金井鎮)。判決於2021年生效,但台灣持續執行,最近一次為2024年8月換發憑證結案,且此前長期隱匿行蹤,主張時效合法中斷。 具體財產線索:其持有平潭「融台科技創業園(福建)有限公司」(代碼:91350128MAERRAWK9N)51%大股東股權(正常在業),及「平潭振隆商貿行」個體戶。 目標:向福州中院聲請認可並執行,凍結51%股權、帳戶並限制高消費。

其他福建省-福州市2026-09-21 16:57:009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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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曾小惠律师
    月帮助0
    福建宇宏律师事务所
    你好具体可以点击头像一对一咨询
    回复于 2026-09-21 16:58:23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054
    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
    1、向福州中院申请认可。备齐判决、生效证明、台湾公证及海基会寄送认证副本,你已公验,重点是副本寄送。 2、时效按大陆两年,从履行期满起算。持续执行、隐匿行踪可主张中断,附台湾执行卷宗。 3、立案时申请保全,认可后执行。冻51%股权、账户,限高,并追个体户经营者。 4、同步查工商、银行、不动产,申请限制出境。建议先保全再推认可。
    回复于 2026-09-21 17:05:32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026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你持已完成公验证的台湾台南地院生效民事判决,以平潭作为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向福州中院申请认可与执行符合管辖规则,你可提交台湾地区持续执行导致时效中断的相关凭证,在法院裁定认可判决效力后,即可申请冻结对方持有的51%股权、对应账户并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回复于 2026-09-21 17:19:4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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