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部在广州,本人入职惠州分公司,入职招聘条件写的是门店管核文员,属于驻店性质的文职工作,隶属管核部,工作12年以来都未出差,事实上班地点为惠州,去年公司以架构调整为由将门店文员并入了营运部,门店仍有管核文员职位,当时我并未并入营运部,仍留在管核部,今年开始管核部要求履行出差工作,并且工作性质从门店驻店文员变成了专做稽查➕QA的工作,属于需要高精力去完成的工作,由于本人目前处于妊娠期(高龄产妇,先兆性流产迹象,孕吐),无精力去完成此项工作,正式发邮件向公司发出申请,要求回归门店管核文员职位的工作。上司以公司已取消门店管核文员职位,且与管核部不属于同一部门为由,要求我履行现管核部安排的工作
劳动争议广东省-惠州市2026-08-14 16:09:36136*****492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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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586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6-08-14 20:13:17 咨询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