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深圳某银行就职,每月薪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固定绩效工资,长期按该标准稳定发放。但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未写明绩效工资金额、固定发放方式。 现单位出台计件薪酬制度,且走完职工代表民主投票流程,公司单方面将原本固定绩效全部改为计件核算。我已通过邮件书面明确反对该薪酬变更,但单位近两个月依旧强制执行计件模式,直接导致我每月收入降薪。 想咨询两点法律问题: 1. 即便公司计件制度已走完民主程序,我个人明确反对改计件,我的反对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否有效? 2. 单位强行执行计件、造成我降薪的行为是否违法,我有哪些合法维权途径?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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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瑞律师月帮助277人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如果是民主决策通过,不针对和别人是有效的回复于 2026-07-11 10:30:21 咨询他-
用户追问: 2026-07-11 13:42:12
我看其他律师的意见跟你不同,他们引用了3.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强制规定:劳动报酬、计薪模式这种根本性变更,必须单独和你个人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哪怕总行全员投票通过计件方案,没有你的签字同意,单方面强制对你执行计件、降低收入,依然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 你觉得个人反对是没权力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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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6-07-11 13:44:30
一般如果不是针对个别人的降薪是可以的,不接受可以离职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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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追问: 2026-07-11 13:46:48
但改为计件就有人长薪,有人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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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2026-07-11 13:48:16
计薪方式变化不针对个别人不属于逼迫劳动者个人
刘蓉律师月帮助562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6-07-11 11:17:50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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