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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租赁合同约定暂定3个月,到期后没续签书面合同但继续住,现在是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一条说退租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扣押金。请问在不定期租赁阶段,这条还强制适用吗?还是说《民法典》第730条的'合理期限'已经取代了合同约定?

合同纠纷河南省-洛阳市2026-07-02 21:57:501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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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147
    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这个即使属于不定期租赁,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是需要给对方合理期限的。但是合同有约定,需要先适用合同约定的。
    回复于 2026-07-02 22:03:18 咨询他
  • 范鑫鑫律师
    月帮助0
    河南昌兰律师事务所
    你好,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包含违约条款,建议退租的话仍然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一个月提前通知。
    回复于 2026-07-02 22:33:28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290
    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
    1、原合同到期后继续住,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原合同继续有效,只是变成不定期租赁。所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条款,在不定期阶段通常仍然有效。 2、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的合理期限,并不当然取代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的一个月被认为是合理的,双方就应当遵守。 3、建议尽量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退租。如果做不到,先和房东协商,也可以主张押金扣除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要求退还多余部分。
    回复于 2026-07-02 22:50:51 咨询他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480
    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不适用了的,你提前合理期限通知解除合同不扣押金
    回复于 2026-07-03 09:11:57 咨询他
  • 周一律师
    月帮助839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回复于 2026-07-03 09:48:14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656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双方的身份资料。
    回复于 2026-07-03 10:33:25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248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原书面租赁合同到期转为不定期租赁时,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但 “未提前 1 个月通知即可直接扣除全部押金” 属于加重承租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不一定能全额支持 ;民法典 730 条仅规定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并未直接取代原有约定,司法实践通常认可提前 30 日作为合理期限,但若房东直接没收全部押金,承租人可起诉要求返还押金。
    回复于 2026-07-09 11:29:5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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