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提供非本人银行卡号,用于分发工资,属于偷税漏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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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2022.5.30入职广东千帆供应链云科技有限公司,后业务转为广东冰芙妮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现公司通知2026.6.16从东莞虎门镇搬迁至厚街镇,我上班单程通勤距离从4.4公里骑电动车变为21公里。两家公司营业执照地址未变更,我怀疑公司借搬迁变相裁员。劳动合同第3条约定:工作地点为虎门镇具体地址,告知我存在实际经营地调整情形,在省市行政区划内调整经营地我应服从;我已理解并同意;对调整有异议需3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公司可调动我到关联公司工作,我无异议。请问在此约定下,公司搬迁至21公里外且我电动车无法到达,是否仍属于对通勤造成重大影响并可主张经济补偿?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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