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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上班然后那边的工资少我就去了别的公司但是第一个公司来我现在上班的这家公司强迫我跟他们回去上班

其他湖北省-武汉市2026-05-03 13:20:3417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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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张颖律师
    月帮助1092
    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你好,前公司无权强迫你回去上班。劳动者依法享有自由择业的权利,只要你已依法履行离职手续,离职后与哪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完全由你自己决定。前公司到你现公司采取强迫、威胁等手段干扰你工作的,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报警处理,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前公司主张你违反了竞业限制,那需要你属于高管或高级技术人员等法定范围,且前公司已支付竞业补偿金,否则竞业条款对你没有约束力。建议保存好前公司骚扰的证据,以备后续维权。如果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可以联系我再详细沟通。
    回复于 2026-05-03 13:22:08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206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你遇到的情况确实比较棘手,不过别担心,从法律角度来说,你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工作。首先,如果第一家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强迫,这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明确拒绝。其次,建议你和现在公司的领导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沟通,说明情况,看看他们是否能提供一些帮助或者建议。最后,如果第一家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你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你可以考虑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希望这些建议对你有帮助。
    回复于 2026-05-03 13:25:33 咨询他
  • 傅崇瑞律师
    月帮助3
    北京鸣静律师事务所
    上班不能强迫,可以报警处理 ,自己决定在哪里上班。
    回复于 2026-05-03 13:26:14 咨询他
  • 任淑萍律师
    月帮助438
    湖北理元理律师事务所
    你好,可以拒绝,他们没有权利。
    回复于 2026-05-03 13:47:43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846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6-05-03 14:15:50 咨询他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368
    湖北行稳律师事务所
    这个是不合法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回复于 2026-05-03 14:52:4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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