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其他>咨询详情

任职期间 门店卖出过期产品被顾客打电话给市场管理局举报了 区经在群里说他门店罚款5k他说我们一人承担1000 现在离职 门店店员有定期盘临期产品 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承担吗 怎么回复他呢 求解谢谢

其他上海市2026-04-24 20:38:36193*****717

分享

律师回复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765
    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这个属于公司的责任,不是员工个人责任,个人不承担罚款的。
    回复于 2026-04-24 20:39:41 咨询他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449
    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
    为什么没有盘出来,啥情况???你他要扣工资?
    回复于 2026-04-24 20:39:49 咨询他
  • 张颖律师
    月帮助1095
    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你好 公司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6-04-24 20:42:52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405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1. 从法律角度讲,门店卖出过期产品被罚款,责任主体是门店,而不是个人。区经要求你们分摊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2. 你已经离职,离职后对于门店的经营行为及产生的责任,你无需承担。门店有定期盘点临期产品的制度,说明门店有管理责任,不能将责任转嫁给员工。 3. 建议你明确回复区经,你已经离职,对于门店的罚款问题,你没有义务承担。同时可以提醒他,门店应加强管理,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回复于 2026-04-24 20:44:24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383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若店员已定期盘临期产品,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无需承担罚款;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可依法追偿,但应遵循相关规定,如从工资中扣除时每月不超当月工资 20% 等。
    回复于 2026-04-25 08:19:47 咨询他
  • 周一律师
    月帮助800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员工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回复于 2026-04-25 09:12:39 咨询他
  • 王红梅律师
    月帮助6
    湖北九凯律师事务所
    不需要承担,公司要你承担1000不合法,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回复于 2026-04-25 10:41:41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841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于 2026-04-25 10:59:53 咨询他

在线法律咨询

1分钟提问,30秒匹配律师

当前888 名律师在线
立即提问

其他类型活跃律师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