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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出租一套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写字楼给A,A用这套写字楼地址进行工商注册,但是法人是B,因为租赁合同承租人不是B,所以市场监督局不予办理,并建议签署一份“无偿使用证明”:A将这套写字楼无偿给B使用;而这份证明需要我公司同意并盖章。但是这份证明对我公司存在一定风险,万一出现拖欠租金或者其他法律责任,A和B可能会利用这份证明洗脱责任;重新签署租赁合同又需要很大的行政成本。这个情况下,可以用补充协议再次明确合同承租人责任吗?那这份协议应该怎样写才能最大程度保障我公司的权益呢?

合同纠纷广东省-珠海市2026-01-19 10:52:03137*****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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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2673
    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你们可以要求你公司与AB公司三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租赁合同义务和责任由AB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
    回复于 2026-01-19 10:59:48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3981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可以采用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责任。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尽管签署了无偿使用证明,但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仍为 A,A 对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承担最终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支付、房屋维护等。 2. 约定若因 B 的行为导致租赁房屋出现任何问题或纠纷,A 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由 A 全额赔偿。 3. 强调补充协议仅为配合办理工商注册手续,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和各方权利义务,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并作为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
    回复于 2026-01-19 11:00:1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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