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出租一套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写字楼给A,A用这套写字楼地址进行工商注册,但是法人是B,因为租赁合同承租人不是B,所以市场监督局不予办理,并建议签署一份“无偿使用证明”:A将这套写字楼无偿给B使用;而这份证明需要我公司同意并盖章。但是这份证明对我公司存在一定风险,万一出现拖欠租金或者其他法律责任,A和B可能会利用这份证明洗脱责任;重新签署租赁合同又需要很大的行政成本。这个情况下,可以用补充协议再次明确合同承租人责任吗?那这份协议应该怎样写才能最大程度保障我公司的权益呢?
合同纠纷广东省-珠海市2026-01-19 10:52:03137*****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