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单位一名中心血站中层副职,分管科室需求计划,单位采购行政制度管理规定,购买消耗性物品由总务科和使用科室验收,关键物料验收(数量、外观)。平时有采购办这个部门专门询价和审核供应商资质,然后由总务科下单采购,我是使用科室,2024年单位购买一批1.5万把雨伞,分5批送货,其中有4批单位验收单是签字,有一批是另外一个同事(也是中层副职)签字。验收时,采购办提供的雨伞样板,总务科带了样板过去跟我使用科室验收,现在有人投诉,改供应商合同写着雨伞天堂伞牌子,供货不是这个牌子。于是单位展开调查。最后给我和总务科负责人停岗一个月,取消绩效,跟我科室一起验收的另一个副科长罚500。这样合理吗,我是否接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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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713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2-07 16:21:50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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