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年出租一套房子,合同期为2025.7.17日至2026.7.16日,房租租金为10500元,押金1000元。2025.10月15日物业费到期,租户未交物业费1860元,现中途于11月29日搬离,12月5日交钥匙。是不是属于拖欠物业费,合同约定按0.3%扣除违约金,如何合理的计算物业费和滞纳金。 取暖费,交的是四个月的,租户已经交给供热公司。那现在中途退租,法院会判令房租退还未使用的月份金额吗?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物业费按由租户自行交于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规定按年交付,中途退租需要房东退还物业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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