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面。我方在一起交通事故里被判次责,情况是双方弯道都因避让行人撞上了,对面弯道压实线占道 速度46,我方未压线 速度鉴定结果是72。路段限速好像是70。但是交警那边还是给我们下了“入弯前没减速没鸣笛的次责”,所以我方在下认定书三天内去行政复核了,复核结果是“认定不公正,要重新认定”。所以重新给我们认定书是对方全责我方无责。现在对方说要去行政复议,不是说行政复核结果有终局性,而且不是只能有一次机会吗?为什么他们还能去一次?而且我想问问他们成功的几率大吗?我无责的结果会被推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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