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2023年12月30日在乌鲁木齐购入由新疆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万田金樽府的房屋(19-1-2402)一套,合同约定2024年10月底交房,至今未交付,我的诉求是,第一退房,第二银行贷款由新疆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第三赔偿违约金以及违约造成的损失,如银行利息,维权误工费等等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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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龙律师月帮助929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若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了开发商延期交房达到一定条件(如超过合同约定交房时间)时您有权退房,您可按合同约定主张退房。若合同无此约定,依据法律规定,您可先书面催告开发商在合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内交房,若催告期满仍未交付,您可书面通知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要求退房。关于银行贷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开发商违约致购房合同解除,致使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您可请求解除贷款合同,法院通常会支持,且开发商应将收受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银行。对于违约金,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标准赔偿;未约定则按逾期交付期间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至于维权误工费等违约造成的损失,需您举证证明实际发生且与开发商违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才会酌情支持。若与开发商协商不成,您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回复于 2025-11-11 10:35:02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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