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9日10时20分左右,对方李某驾驶传祺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宝丰县大营镇李文驿村路段时,与相对方行驶我方苏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道路交通管理局对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 对这次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判责,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 对方李某付这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我方苏某无责。 对此我方苏某要求对方李某过错方对我方苏某受损车辆进行修理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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