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情发生时间在2023年6月到2025年10月,发生地安徽省蚌埠市 2、新小区物业收取物业费,包含两部分物业服务费(1.03)和特约服务费(0.66),分别签订了物业合同和特约服务合同,当地物业收费最高标准是1.03。目前尚未入住小区,2024年4月拿房交了1年的物业费和特约服务费,跟物业公司现在反映未入住不交特务服务费,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同意,目前发了催缴律师函。 3、请问律师这个特约服务费在未入住的情况下是否要交,未享受到相关服务,且物业公司列的特约服务清单中很多是属于物业服务内容。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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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龙律师月帮助1005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一般未入住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但在蚌埠,根据《蚌埠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半年以上未入住且用电量不超过 2 度的普通商品空置住房,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可按相应等级物业费标准的 10% 优惠。对于特约服务费,若物业公司列的特约服务清单中很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存在擅自扩大收费范围之嫌,业主可依据《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违规收费为由请求物业公司退还费用。 顺手给个五星好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继续对我进行追问。回复于 2025-11-05 11:22:41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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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点位于武汉市洪山区虎泉地铁站附近教师小区,租房纠纷,时间为近期。 2.目前的情况是,我们原本打算从今年9月5日一直租到明年5月4日,但因为我们个人原因不准备继续租了,打算在10月12日交房退租,按合同要求我们违约,但我们愿意支付违约金(一个月房租),但房东以我们不懂法为借口,拒绝跟我们交涉,他只给出要我们住到11月5日就走人不退剩余租金的方案,我们无法接受。 3.目前诉求就是想要房东退回10月12日到11月5日的剩余租金,以及拿押金来抵扣违约金(押金也是一个月房租),其他的都没要求,我们也愿意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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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8月21号过户出售一所房子,9.12号去办理户口迁移,现在买家拿中介那边的合同说我超时间办理了户口迁移,要扣我5000押金,这个可以吗?中介7月6号签署的居间合同说的是半月内迁走户口,但我们9月1号去办理缺少文件,12号去第二次办理的,但后来我们7.20号网签合同写的是搬走前迁好就行(也就是10.22),请问以哪个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