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父亲通过熟人介绍,给一位承包了山林的茶油商进行除草工作(没有劳动合同,口头协议了工作内容和薪资)。我父亲在工作期间,由于对方并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护目镜、口罩等),造成我父亲的眼睛被崩飞的碎石磕伤。然后由于是外伤,我父亲不懂,感觉伤害不大,就拖延了几天才去的医院检查(对方知道我父亲受的是工伤,也没有做出相关的应急措施,只是口头跟我父亲去医院看看),最后检查结果是我父亲的眼睛受损严重,需要多次手术(检查结果是,最开始眼睛就被打坏了)。想质询一下,双方的责任划分,和对方应该承担多少医疗费用。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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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581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0-27 11:24:42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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