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客户在证券公司购买了其基金投顾产品,持有期间产品期间,进行风险等级再测评后,风险等级与产品的要求不一致了,这时证券公司将客户的基金投顾产品全部卖出应该按照什么法律程序操作?比如是否需要通知客户准备卖出?是否需要给客户缓冲期?卖出后是否需要通知客户?这些都有哪些规定?如果证券公司未按法定程序卖出客户产品,客户应该如何获得赔偿?对证券公司怎么处罚?
其他湖北省-武汉市2025-09-23 20:46:16159*****229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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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龙律师月帮助4654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因客户风险等级与产品要求不一致而卖出基金投顾产品时,应先根据投资者和产品信息变化主动调整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卖出前需明确提示产品不适用,对于风险显著不匹配情况应拒绝销售。卖出后也应及时告知客户相关情况。目前暂无法规明确规定必须设置缓冲期,但证券公司通常应给予客户合理时间考虑。若未按法定程序操作,客户可就损失向证券公司索赔,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证券公司将面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如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情节严重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回复于 2025-09-24 10:23:55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