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赵君蕊于2025年7月2日合租位于珞桂路99号,原告向房东缴纳了押金人民币550元(有转账记录为证)。 房东退还押金的具体日期,如2025年9月6日房东将租赁期间的总押金退还给被告赵君蕊,其中明确包含原告预缴的550元押金。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押金,但被告以原告‘违约’等为由拒绝退还。 然而,原、被告之间就‘提前搬离扣押金’并无书面约定,被告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给其造成了与550元相当的实际损失(如房屋空置费、财物损坏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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