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行业行政,要求出差陪同老师监考,和陪老师出去讲课当助理,拒绝出差和工作范围内工作被辞退合理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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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290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07-14 12:01:09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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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本人书面提出不交社保,并与单位签订不参加社保的协议(单位有纸质与本人手持照片),与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后单位要求全员参保,本人接到通知后(有本人签字),书面提出离职,但未离岗,提出离职申请后10日工作时发生事故,单位与员工签订了事故处理协议,约定支付医药费等,款项给付后双方之间的工伤、劳务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任何权利。钱单位已支付完,员工现在联系单位,本人要去申请工伤,如果员工与单位打官司,单位能胜诉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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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自己成立了一个方案,一年的节假日没有休完,到十二月份统一统计没有休完的天数补偿金额,并规定十二月份在科室上班,我的情况是前十月在科室上班,十一月份十二月份外出学习,科室以我十二月份不在科室上班为由,未休完的节假日不作补偿经济,也不累计节假日休息,这样的规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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