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在网购宠物犬纠纷中补充整理了新证据,恳请您结合聊天记录(前次已提供)及本次材料分析: 关于被告主体问题,其注册为“合肥市包河区芹集宠物店”(统一代码92340111MA2U23330N),但实际使用“金鑫宠物”收款,朋友圈长期高频销售多品种宠物,能否认定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转账记录显示我分三笔支付:3500元购犬款(对应聊天页15)、760元空运费(页18)、700元过渡粮费(页17),而被告事前仅承诺运费100-200元,且未提及狗粮收费,是否构成欺诈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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