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月2日,当事人联系了一辆秸秆打捆车,来封丘县李庄镇工作,双方约定当事人承担来时托运费,对方承担回去运费。7月4日车辆到现场后,当事人支付运费3200元后,为了对方能尽快开展工作又支付给对方10000元秸秆打捆预支费用。 4日至6日中午,现场多次打捆,未能有效成捆,于是口头告知对方,不用方捆机了,并找了一台圆捆机进行试验打包。 8日中午,对方未与当事人沟通,未退还预付款,私自将打捆车辆开走,后被拦下。双方就退款事宜沟通未果。对方报警后将车辆开走,不同意协调,让走起诉程序,警察以此为经济纠纷为由,让对方离开。 2.现对方有车辆在当事人附近,能否合法的将车辆暂扣。如诉讼,能否胜诉?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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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一)律师代理费 1.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工作量、律师的专业水平等因素,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参照如下第(1)_方式支付律师代理费: (1)本合同委托事务的律师代理费为 20000元(大写:- 间: 贰万_圆整),支付时 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壹万,立案前支付尾款壹万,案件结束后按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 定书支持金额的1%提点 请问在离婚案件中,这样的提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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