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帆,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芙蓉路40号101户伊美雅美容店,我本人郑贤正,从2025年3月1日到5月14日,在贵单位工作75天,满勤平均11小时工作,但贵单位未发本人郑贤正任何一分钱工资,按照山东省青岛市人均最低标准73.3元每天,贵单位应发放我本人75天工作的5497.5元工资整,加材料费300元(备注:200元现金,100元微信转账)共计:5797.5元工资整
劳动争议山东省-青岛市2025-05-20 22:02:40156*****053
王一帆,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芙蓉路40号101户伊美雅美容店,我本人郑贤正,从2025年3月1日到5月14日,在贵单位工作75天,满勤平均11小时工作,但贵单位未发本人郑贤正任何一分钱工资,按照山东省青岛市人均最低标准73.3元每天,贵单位应发放我本人75天工作的5497.5元工资整,加材料费300元(备注:200元现金,100元微信转账)共计:5797.5元工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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