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时间12天,我在在临河区在了人办事,他承诺我事情一定可以办成,让我给他4万块钱,给钱之前我给他提出来了6条我想了解和见到的项目相关手续,随后他又让我给他6万块钱,说是让我去北京见他这个办事的人,我没给钱,他又让我跟他去了北京,结果一去北京见到他找的这个办事的人,情况跟他说的一点都不符合,我让他给我退钱,他不给我退,这算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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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受害人在于2026年7月31日与我的丈夫在谈退彩礼说签分居合同这个事,我们办了酒席存在事实婚姻,但是没有扯结婚证然后被男方砍到手臂大动脉,已经神经砍断,伤到骨头,我作为受害人是一直等法院判决,还是自己需要做什么为自己维权。现在不知道案子进行到哪一步了怎么办,我作为被害人需要去找公安机关,已经法院提供办案进度,怎么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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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交通协管员,我手下今天阻止一交通禁行,被那人用铁锤打了一下脑袋,去医院检查轻微脑震荡,那个手持铁锺行凶的人,是故意伤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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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给了判一缓一,今天通知我要开听证会给我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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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天津盗窃过一次在看守所呆了37天就给放了,没到半年在唐山又和两个人诈骗别人一万元但是我们是未成年又得到了讲解书,现在检察院已经批捕了,未成年大概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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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很多女性犯罪源于以暴制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三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玉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只有小学文化,宣判时50岁,在女子监狱服刑,是不是也有可能是以暴制暴类犯罪?这类犯罪是不是通常至少有一个从轻情节,即被害人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