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 第一次事故认定书对方逃逸且全责。后对方复议,复议后的事故认定书完全不一样,对方不算逃逸,变成主次责任,对于第二次的事故认定书不接受,请问我是否能够行政诉讼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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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律师月帮助100人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防止错案发生或者使错案能够得到及时纠正,保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的公信力,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不服,可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103条的规定提起执法监督程序。 既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均不能反映事故的客观实际,只要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是错误的,就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督查部门进行反映,而上级公安机关督查部门就有义务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对查实的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或者错误的决定进行督查和处理,从而使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复核结论》得到及时纠正。同时上级公安机关督查部门对因错误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回复于 2025-01-13 13:00:20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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