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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设立于2023年10月,注册资本为1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雍某某,建设公司和雍某某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95%、5%,两名股东均为认缴股本,未实际出资。同年11月3日,法院受理建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意建设公司破产。同年11月11日,建设公司召开本公司股东会,会议认为建设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无法完成对房产公司的出资,房产公司已无继续设立和经营的必要,同意解散房产公司。2024年1月,建设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散房产公司。房产公司认为,同意解散的意见为建设公司股东会作出,非房产公司股东会作出,该公司亦不符合解散条件,不同意解散公司。 可以运用哪些法条解决这个案件?

公司法律湖北省-武汉市2024-12-16 09:08:4613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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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5056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可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建设公司破产且无法出资,其股东会决议解散房产公司合理。房产公司以非本公司股东会决议为由不同意解散缺乏依据。应支持建设公司诉讼请求。
    回复于 2024-12-16 09:11:56 咨询他
  • 曹磊律师
    月帮助47
    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
    你好,因为建设公司持股为95%可以达到通过股东会解散决议的条件。
    回复于 2024-12-16 09:15:35 咨询他
  • 占静律师
    月帮助337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若协商不了那考虑去法院起诉,申请解散
    回复于 2024-12-16 09:15:55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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