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公司任职满四年了,第一年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第二年公司从集团分离,单位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又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到期了,单位要求续签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里要求了很多免责条款,明确提出,双方符合依法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如乙方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乙方应在原劳动合同到期30日前,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未书面提出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的合同只让签名,不让写合同日期,这是否符合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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