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购买期房1套,合同交付时间为21年9月,因疫情开发商书面通知交房改为21年12月,在22年1月书面通知收房,但是里面写的交付时间为21年1月,咨询一:此次书面通知收房是否有效?咨询二:开发商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形成违约违约金如何计算(书面通知的交付时间是错误的,后续未再另行通知具体时间);开发商未与我进行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赔偿事宜沟通,后期多次联系开发商电话不接、微信不加,物业告知开发商违约金会用物业代金券低扣物业费。是否不合理。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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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代川律师月帮助0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您的第一个问题,书面通知收房是否有效,关键在于通知的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开发商的通知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且该通知并未改变合同中的交房时间,那么这份通知本身可能不是有效的变更合同的方式。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变更合同的方式,而开发商的通知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那么这份通知可能不构成有效的变更。然而,这需要结合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关于第二个问题,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当参照合同中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么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即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回复于 2024-08-07 16:01:13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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